利用POS机窃取他人银行卡信息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22-06-17 22:58:56    文字:【】【】【

案件摘要:消费者使用经营者的POS机窃取他人交易信息,导致其银行卡被盗、被刷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消费者对相关刑事案件被告人以外的经营者提起的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相关损失。争议的焦点是,如果消费者作为刑事案件的受害者,在刑事案件退回时要求经营者赔偿其部分经济损失,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因刷卡这一法律事实而产生的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

基本事实:本案外人陈某冒充普通POS代理,将改装后的POS机出售给被告a公司,并安装在a公司的营业场所,导致包括本案原告李在内的大量在a公司消费的消费者的信用卡信息被盗。结果,李某名下的一张银行储蓄卡被偷,并刷卡98万多元。根据法院的判决,一家银行赔偿了李彦宏80%的经济损失,其余20%的损失没有得到赔偿。

在相关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李先生提起诉讼,理由是a公司作为服务提供商,未能履行包括支付手段安全在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经济损失,要求赔偿剩余的20%经济损失和相应的利息。在本案二审期间,相关刑事案件作出了终审判决,判决责令被告返还并赔偿被害人的犯罪所得。经审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李某的诉讼,理由是该案涉嫌经济犯罪,但不是民事纠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裁定,李作为消费者与提供服务的a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为服务合同。这种法律关系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也就是说,它不属于同一事实,因为被告在相关刑事案件中窃取了被害人的信用卡信息,伪造了银行卡并偷走了卡中的资金。此外,刑事诉讼中追回赃物和责令返还赔偿的程序只解决了被害人与被告之间的财产返还和赔偿问题,并不影响被害人通过民事诉讼向被告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主张民事权利。

因此,李先生提起的诉讼应在法院可以直接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内,因此他命令福田法院审理此案。经审理,福田法院裁定,a公司应承担李彦宏索赔损失的部分赔偿责任。a公司拒绝并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今天的市场交易支付方式中,消费者使用银行卡支付是非常普遍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即确保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服务安全还包括支付方式的安全。

因此,经营者应履行保障支付手段安全的义务,从交易设备和网络两方面充分保护消费者交易信息的安全。经营者未履行安全义务,导致消费者银行卡被盗、刷卡的,消费者作为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经营者承担管理失误的赔偿责任,无论刑事案件是否退还。本案对提高经营者的安全保障责任意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同时,对审判实践中如何处理“刑民交叉”案件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联系人:朱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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